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内蒙古定额发票的取消时间需结合地方性政策及发票类型综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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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含通用定额发票)的取消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5月1日起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要求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逐步取消原有的通用定额发票和衔头定额发票。因此, 2016年5月1日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含通用定额发票)全国统一取消的时间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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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定额发票的延续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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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定额发票 :该类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后,并未立即取消。根据2016年公告,其使用期限延长至 2024年5月1日 ,之后需使用新系统开具新编码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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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停用时间 :部分地方如呼和浩特市曾于2016年6月底停用,但该信息属于地方性调整,不代表全内蒙古统一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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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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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已取得的201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定额发票,其兑奖期限截至2013年3月31日,逾期将不再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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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需验证发票有效性,建议通过当地税务机关或发票监制机关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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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 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含通用定额发票)于2016年5月1日取消,但地方性监制的定额发票需关注2024年5月1日的最终停用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