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 2024 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湖南省会计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 学分数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分,公需科目不少于 30 学分。
- 学分有效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完成继续教育的,其学分按以下标准进行折算:
-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折算为 90 学分。
- 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 10 学分。
-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 90 学分。
- 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 90 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 90 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 60 学分。
- 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 30 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 30 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 10 学分。
- 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 90 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 90 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 60 学分。
- 参加 “三援”(援藏、援疆、援外)、东西部扶贫协作等省级以上特定工作任务人员工作时间为 6 个月的,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90 学分;超过 1 年以上的,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外派期间所有年度继续教育 90 学分。
学分折算原则上每年度办理一次,学分折算不足 60 学分的,剩余部分可以通过网络继续教育获得。财政部门负责办理的学分折算仅限于专业科目,学分折算达到 60 学分以上的,视同完成专业科目的学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完成当年度公需科目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