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也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继续教育的强制性
财政部规定,每个会计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若连续两年未参加,证书将被冻结,若连续四年未参加或证书到达有效期后未换取新证,证书将失效。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会计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涵盖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以及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继续教育的形式多样,包括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