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要求如下:
- 政治思想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 学历、资历条件:
- 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 2 年以上。
- 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 5 年以上。
- 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参加过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和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 主持、指导一个以上地区、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 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制订本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 业绩成果条件: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 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 1 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 经批准立项的市(厅)级以上或省会计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课题,已完成科研计划任务,经验收或鉴定并已进行成果登记(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结项材料为准,前 3 名)。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参与主持编写(制订)市(包括行业)以上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或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并得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有效证明依据)。
- 参与主持、指导一个以上地区、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得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有效证明依据)。
- 参与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见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得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
- 主要参与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并得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
- 论文、著作条件: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 3 名),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含译著)1 部以上(独撰写不少于 5 万字)。
- 独立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3 篇以上,或独立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其中 1 篇在核心期刊发表(每篇不少于 2000 字)。
- 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财务经济分析报告 3 篇以上,并得到市(厅)主管财经工作的领导批示并推广和交流(需提供有效依据)。
- 破格条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 2 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 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 1 项以上或三等奖 2 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 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 1 部(不少于 8 万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每篇不少于 2000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