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退役后,符合条件的一般算预备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等相关规定,除达到退休条件及因伤病残等原因退出现役的官兵不再适合服预备役外,其他退出现役的干部、士官、义务兵一般都要转服预备役。符合转服预备役条件的官兵在部队下达退出现役命令时一并下达转服预备役命令。
预备役军衔的授予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按照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或者文职干部级别确定。被批准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其军衔已满晋升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比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高一级。对转服士兵预备役的义务兵和士官,一般情况下,上等兵退役授予预备役下士军衔,下士退役授予中士军衔,以此类推。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士兵)预备役的退役军人,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或者到居住地以后的 30(40)天内,应当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士兵)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士兵)的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