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审核时间因具体情况而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和情况:
首次审批时限
- 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不过,各地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和调整,如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规定,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例如,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将此时间缩短至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重新审核情况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 10 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时间不包括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时间,这些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常会根据具体项目的复杂程度而定。部分地区对一些建设项目实施 “告知承诺制” 审批,审批速度会更快,如重庆市实施 “告知承诺制” 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即受理即取《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在法定审批公示期满且无反馈意见的前提下,批准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