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环评报告(环评文件)必须先于环评批复存在,具体顺序如下:
-
环评报告编制与提交
建设单位需根据项目立项或备案文件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环评报告(如报告书、报告表)。报告需包含对项目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及防治措施等内容。 -
环评审批流程启动
编制完成的环评报告需提交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需在3日内补正;材料齐备后,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技术评审会,并根据评审意见要求修改完善报告。 -
审批公示与批复下发
修订后的环评报告需经过政府网站公示(报告表5个工作日、报告书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正式出具环评批复文件。该批复是项目开工建设的法定前置条件,未取得批复前不得动工。
总结:环评报告是环评审批的申请材料,需通过审核、修改和公示流程后,方可获得环评批复。二者顺序不可颠倒,且批复的效力直接决定项目能否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