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陕西省继续教育政策的解读:
总体规定
- 适用对象:适用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 目的: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发展继续教育事业,促使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 管理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继续教育的指导、协调、评估和监督。
权利与义务
- 权利: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 80 小时。连续脱产半年以内、半脱产一年以内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
- 义务: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由所在单位提供学习费用,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以及被派往国外进修,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接受继续教育后应返回原单位工作。
内容与形式
- 内容: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
- 形式: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为主,也可通过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会议、出国进修等形式进行。
经费保障
继续教育经费应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承担,通过多种渠道投入和筹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按照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应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 1.5%,开发新技术等的继续教育费用,可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除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以外,应以个人出资为主。
-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面向社会进行有偿性教学服务,所得收入应当用于继续教育。
- 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建立继续教育基金,也可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考核与监督
- 证书登记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
- 评估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两年对各系统、各行业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每两年对归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为例,根据《陕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执业药师应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 24 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 66 学时,不再实行学分计算。继续教育以网络培训为主,通过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 进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对特定人员免费。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务聘任、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