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社保新规,主要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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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新增病残津贴
参保人员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工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津贴标准根据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并随国家养老金调整同步提高。领取期间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恢复工作后需停止发放。 -
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男性职工退休年龄逐步延迟至63岁,原50岁退休的女职工延迟至55岁,原55岁退休的女职工延迟至58岁。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但未缴满年限的,可选择延长缴费或一次性补缴;符合条件的特殊工种或高海拔地区职工可申请提前退休。 -
弹性退休制度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经与单位协商可弹性延迟退休最长3年;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者也可自愿提前退休,但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女职工50/55岁,男职工60岁)。 -
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衔接
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退休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养老保险费至2039年底。
2025年多地社保缴费基数已同步上调,例如大连市医保缴费基数调整为8190元/月,福建省养老保险下限为4043元/月。建议参保人关注当地具体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