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月计提,折旧年限根据资产类别确定(如房屋20-50年、设备5-10年),且需遵循“当月增加当月不提、当月减少当月照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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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方法
政府会计统一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计算公式为: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折旧年限。特殊情况下(如涉密资产)可报批后加速折旧,但需严格备案。 -
折旧年限
- 房屋及构筑物:20-50年(钢结构不低于50年,砖混结构不低于30年);
- 通用设备:5-10年(如计算机6年、车辆8年);
- 专用设备:按技术淘汰周期核定(如医疗设备5-8年);
- 文物陈列品、动植物等不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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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规则
- 时间节点:当月新增资产次月开始折旧,当月减少资产仍计提当月折旧;
- 净残值率:一般按原值的3%-5%确定,需在资产卡片中明确标注;
- 例外情形:已提足折旧仍使用的资产不再计提,提前报废的需按程序核销未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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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
折旧费用按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相关成本,同时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跨部门调拨资产时,接收方需延续原折旧政策,不得重置年限。
提示:单位应定期清查资产实际状态,若发现折旧年限与使用情况严重不符(如设备提前老化),需及时申请调整并附技术鉴定报告,确保账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