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价与市场价格的关系是建设工程造价领域中的核心争议点,两者在定义、形成机制及适用场景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关系可总结如下:
一、基本定义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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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价
由政府或行业组织依据历史数据、行业平均水平制定,具有固定性、权威性和指导性。它通常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形式存在,用于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招投标标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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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
反映当前市场供需、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动态因素,具有灵活性和实时性。市场价通过招投标、直接交易等市场行为形成,能及时反映市场波动。
二、核心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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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稳定性与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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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价固定不变,无法及时调整市场波动(如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时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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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随供需变化实时调整,更具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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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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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价依赖政府或行业协会的统计和发布,属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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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企业自主报价后经市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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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性与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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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价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长期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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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体现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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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场景与优先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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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形
当合同明确约定以市场价或定额价结算时,应优先遵循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在工程量或价款争议中,可参照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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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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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定价项目 :以市场价为准,符合《民法典》关于市场形成价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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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项目 :严格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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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价的局限性
由于更新滞后、未考虑企业差异及市场波动,通常不作为工程价款的直接依据。
四、协调策略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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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方向
推行“量价分离”改革,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逐步摆脱定额的刚性约束;
通过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市场指导价等手段,平衡市场波动与计划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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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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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可采用综合单价形式,允许企业自主报价,体现技术和管理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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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价格调整机制,如材料价格指数联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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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价与市场价格在建设工程造价中各有定位:定额价提供基准,市场价实现动态调节。实际应用中需结合合同条款、法律规定及市场环境,灵活选择计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