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扣划养老金的最新规定如下:
- 养老金视为责任财产 :
-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其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养老金,但在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 法律程序 :
-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 保留基本生活费用 :
- 法院在扣划养老金时,必须首先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必需费用。例如,如果被执行人的退休金为5000元/月,扶养2名家属且当地低保线为1500元,法院可能保留3000元(1500×2)作为基本生活费用,剩余2000元可被执行。
- 执行条件 :
- 退休金执行需同时满足以下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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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超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法院参照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仅对超出部分进行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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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属于法定可执行范围:包括经法院判决/调解的债务、拖欠税款、社会保险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赡养费/抚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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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尽其他财产执行手段:在扣划养老金前,法院应当先尝试其他财产执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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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的限制 :
-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 执行期限 :
-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院在扣划养老金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费用,并且只能扣划超出基本生活需求的退休金部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并不得查封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