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的定义
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是为保障退休人员及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而给予的生活费补偿。它有明补和暗补两种形式,明补如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交通补贴、取暖补贴等,是直接发给职工一定量的货币;暗补如房租补贴、粮油补贴等,国家以低价格保证职工享受某些消费品和劳务,差价部分由国家财政弥补。
二、不同类型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情况
(一)机关事业单位
- 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
- 离休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每月增加离休费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 退休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每月增加退休费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 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并且,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 机关事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照等级划分
- 一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将达到每月5000元。
- 二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月4000元。
- 三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月3000元。
- 四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月2000元。补贴将定期调整,以适应物价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退休人员还可享受医疗、住房、交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单位
企业单位根据自身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费,发放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三)福建省的部分优抚对象等退休人员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从2024年8月1日起,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78元,达到每人每年10068元。中央财政对福建省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936元;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132元,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省、市、县三级按7:2:1的比例分担。
- 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从2024年8月1日起,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04元,达到每人每年11724元。中央财政对福建省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236元;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488元。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人员的子女):从2024年8月1日起,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92元,达到每人每年8772元。
- 1937年7月7日至1939年9月2日入党且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农村老党员和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提至每人每年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06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调标所需资金扣除中央负担的25%外,其余部分继续按照《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委组通〔2006〕70号)确定的分担比例,由省管党费承担60%,省财政承担40%。
本文《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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