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身份信息、死亡证明等
根据民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村委会(及居委会)明确不能开具的20种证明如下:
一、身份信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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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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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如姓名、身份证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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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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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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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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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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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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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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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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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财产证明
二、亲属关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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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证明(如婚姻、亲属关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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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状况证明(如生育、收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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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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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三、法律文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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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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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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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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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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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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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书
四、特殊状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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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需街道/乡镇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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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失踪证明(需法院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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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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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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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犬证明(需公安机关备案)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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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证明均需通过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法定机构办理,村委会无权独立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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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需开具居住证明,农村户口需向村委会申请并盖章,城市户口需向居委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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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材料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以上信息综合自民政部等权威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确保权威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