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算法关于预算公开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多个权威文件和解读如下:
一、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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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性要求
预算法规定,除国家秘密外,预算活动的全部内容均需公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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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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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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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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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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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公开内容
特别强调对以下重要事项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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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安排及执行情况(一般性细化到地区,专项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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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借债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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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部门预算中的“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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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务、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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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主体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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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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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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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预算由各部门负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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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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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公开内容需在批准或批复后20日内完成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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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单位可在实际工作允许的情况下提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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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内容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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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转移支付
需细化到地区,明确资金分配依据和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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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转移支付
需细化到地区和项目,确保资金专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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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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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支出按功能分类公开到款,项目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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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说明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及绩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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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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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和部门需依法履行公开责任,建立内部审核机制,确保信息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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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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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民生项目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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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预算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完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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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依据与意义
新预算法通过明确公开范围、细化内容及规范程序,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制度框架,旨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推动建设透明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以上规定综合了《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等部门的政策文件,确保预算公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