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申请表不等于劳动合同,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备法定必备条款且体现双方合意。根据《劳动合同法》,仅含基础信息的入职表缺乏工作内容、报酬、社保等核心条款,且多为单方填写,无法替代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但若表格涵盖大部分必备条款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司法实践中可能被酌情认定为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地点、报酬、社保等九项法定条款。入职表通常仅登记个人信息,既未协商一致,也未涵盖关键权益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例如,某公司以入职表抗辩未签合同败诉,因表格缺少社保、劳动保护等条款,法院判决支付双倍工资。
司法实践中,判定入职表是否视同合同需综合考量:内容是否覆盖必备条款、双方是否签字盖章、是否体现协商合意。若表格明确劳动关系核心条款(如工资、岗位)且双方认可,可能免除用人单位未签合同的责任。但多数案例显示,仅含入职日期、部门等基础信息的表格无法替代合同。
提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法律风险;劳动者需确认合同条款完整性,入职表不能替代权益保障。争议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双倍工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