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和“颁布”在用于“条例”时存在一定区别,‘颁布’更常与‘条例’搭配使用,强调公开发布使其人人皆知,具有权威性和正式性。
条例的制定通常由特定有权力的机关进行,在我国,行政法规一般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当这些机关完成条例的制定后,需要将条例公布出来让相关人员知晓并遵守,“颁布”一词更贴合这种正式公开发布的语境。
“颁发”侧重于授予、给予,一般用于颁发奖项、证件、命令等具体的、有明确指向性的事物。比如“颁发奖章”“颁发毕业证书”“颁发许可证”等,它强调将某个东西给予特定的对象。而条例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并非针对特定的某个对象给予,所以用“颁发条例”不太合适。虽然在日常表述中可能偶尔也会出现“颁发条例”的情况,但从严谨性和规范性角度来说,“颁布条例”是更准确、更常见的表达。
在规范的公文写作和相关表述中,为了准确传达含义,应优先使用“颁布条例”。这不仅能使表达更符合语言习惯,也能体现出条例这种重要文件的权威性和正式性,让受众更清晰地认识到条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在使用涉及条例的表述时,务必注意区分“颁发”和“颁布”的用法,避免因用词不当造成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