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核心亮点为:当公司合法权益受损且公司怠于起诉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机制赋予中小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法定权利,同时防止大股东或管理层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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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主体资格: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前置程序:股东需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或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但后者明确拒绝或30日内未行动;
- 例外情形:若情况紧急(如诉讼时效将过),股东可跳过前置程序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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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范围
- 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如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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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
- 胜诉利益归公司所有,股东仅承担诉讼成本;
- 恶意诉讼的股东需赔偿公司损失,防止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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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意义
- 平衡公司治理:制约“内部人控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 提升透明度:倒逼公司规范决策流程,减少违规操作。
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救济手段,但需严格符合法定程序。建议股东在行使权利前充分评估证据链完整性及诉讼风险,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