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细则主要包括以下要点,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报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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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优先原则
补充医疗仅对社保未覆盖的费用进行报销,例如门诊1800元内及1800元以上比例外的部分、住院1300元内及1300元以上比例外的费用。
二、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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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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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70岁以下门诊报销85%,个人负担15%;70岁以上门诊报销90%,个人负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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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门诊1800元内费用已纳入医保个人账户,不在补充医疗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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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
- 三级医院:3万元以下报销95.5%,个人负担4.5%;3-4万元报销97%,自负3%;4-7万元报销98.5%,自负1.5%;超过7万元报销85%,个人负担15%(封顶17万元)。
三、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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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准备
需提供发票、医保分割单、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等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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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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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医保中心审核费用清单,确认社保支付及自付部分后,补充医疗按约定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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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费用、子女医疗费用等特殊项目需额外提供生育证明或子女医保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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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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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大病保障
符合条件者可获一次性6000元关爱金(需在确诊首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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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及子女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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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费用(含自费药品除外)与补充医疗合计限额8000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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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就医需符合“一年一地”原则,住院费用需先通过学生儿童大病医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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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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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费报销按医保规定限量(急性病3日、慢性病7日、外用药3支/盒),超出部分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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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报销需提供其他补偿凭证(如公费医疗、侵权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