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根据处分类型和年份严格对应,核心规则为:警告当年不得评优,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当年不确定等次或不称职,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影响后续2—3年考核,双重处分按较重标准执行。
- 党内警告处分:当年可参加考核,但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后续年份无影响。
-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无论错误性质,当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2016年后取消原“与职务行为相关则定不称职”的区分。
-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当年直接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新任职务重新评定。
- 留党察看处分:当年不称职,后续影响因年限不同:一年察看的第二年不确定等次,二年察看的第二、三年均不确定等次。
- 开除党籍处分:当年不称职,第二、三年考核仅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双重处分(党纪+政纪):按影响较重的处分标准执行。例如,撤销党内职务合并撤职处分时,第一年按党纪定不称职,第二年按政纪不确定等次。
- 立案审查期间:暂不评定等次,结案后根据结果补定。若受警告或免予处分,可补定称职;若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按对应规则处理。
总结:党纪处分对公务员考核的影响具有递进性和持续性,处分越重,考核受限时间越长。同时受多重处理的,需逐条比对规则,避免重复处罚。考核结果直接关联晋升、薪资等权益,需严格依法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