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八种分类方式如下,综合多个权威来源整理如下:
一、按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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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
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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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
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二、按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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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束行政行为
严格依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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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
三、按行政主体实施方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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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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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请求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
四、按行政行为是否附条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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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款行政行为
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协议、暂扣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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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附款行政行为
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
五、按行政行为形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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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政行为
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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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式行政行为
法律未明确形式要求的行政行为,如口头警告、简易处罚等。
六、按行政行为性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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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益行政行为
设定或确认权益的行为,如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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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行政行为
设定或确认义务、限制权益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七、其他分类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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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性、处罚性、补偿性、调整性行为
以管理公共事务、惩罚违法、补偿损失、调整权益为核心目的。
以上分类标准并非相互独立,实际应用中需结合具体情境综合判断。例如,行政处罚既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是不利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