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规定,只要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即可申请休学。以下是可办理休学的病种及相关要求:
1. 法定传染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患有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且处于传染期的学生,学校应责令其休学。例如:
- 甲类传染病:如鼠疫、霍乱;
- 乙类传染病:如肺结核、艾滋病、病毒性肝炎;
- 丙类传染病:如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等。
2. 长期病假
因病连续请假三个月以上,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可申请休学。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包括病历和诊断意见。
3. 其他不适合在校学习的疾病
由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认为不能在学校进行学习的疾病,如严重心理疾病、慢性病急性发作等。
4. 申请流程
- 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交《学生休学审批表》;
- 提交近三个月病历、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明材料;
- 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局核准。
5. 休学期限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年,如期满仍无法复学,可申请延长一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通过以上政策,教育局为因病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学生提供了保障,确保其健康权与受教育权得到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