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过期后无需重新申领,只需办理签注手续即可恢复使用。具体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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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居住证过期后,持证人需在居住满1年前的1个月内,携带身份证、居住证及连续居住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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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注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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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办理签注将导致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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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签注后,居住年限自补办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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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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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居住地址变动,需在变动后7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无需换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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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损坏、遗失或信息变更时,需另行办理换领或补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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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连续居住者每年需按时办理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