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通常应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告。若存在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也可将其列为被告。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时,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这些主体因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存在第三人书面承诺自愿承担公司债务,债权人可直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诉讼中,需提交公司注销证明、清算缺失的证明材料,以及债务凭证等关键证据。实践中,部分地区法院可能要求追加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以确保责任主体全面覆盖。建议债权人及时起诉,避免因债务人主体灭失导致权利无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