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其核心规定如下: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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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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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覆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生产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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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
生产企业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基本建设项目经批准,选址与周边建筑保持安全距离,且具备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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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需建立安全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法制及岗位技术培训。
三、经营与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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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制度
国家对生产、经营、运输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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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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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负责公共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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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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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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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经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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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燃放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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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场所
包括车站、机场、人员密集场所(如商场、养老机构)、幼儿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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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行为规范
需由公安机关许可,采取防火措施,并确保燃放后清理现场。
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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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为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或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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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责任 :企业若未落实安全责任或发生事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鼓励与保障
国家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升安全水平,并通过政策支持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以上规定旨在通过制度约束和部门协同,实现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降低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