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零售经营者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面临以下处罚:
一、变更相关许可事项未重新办理许可证
若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经营场所,但未依法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若情节严重,则罚款金额提升至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
二、超量储存烟花爆竹
当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时,同样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若情节严重(如超量比例较大或涉及危险品管理问题),罚款金额将增至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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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旨在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确保经营场所与储存条件符合安全要求,防止因违规操作引发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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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罚款金额的设定考虑了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危害程度及整改难度等因素。
以上信息综合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明确条款及行政处罚实践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