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客观上的利益严重失衡,二是主观上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轻率、无经验等情形订立合同。这两点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法律上可撤销或变更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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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显失公平的核心表现是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例如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70%或高于30%、风险分配极端不合理等。这种失衡需在合同订立时即存在,若因后续市场风险导致不公平,则不属于显失公平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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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一方需存在利用自身优势(如经济地位、专业知识)或对方弱势(如缺乏经验、急迫需求)的主观故意。例如雇主利用劳动者不懂法律签订极低赔偿协议,或商家诱导老年人购买高价低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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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标准:显失公平的认定以合同订立时点为限。若合同成立时公平,后续因情势变更导致不公,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非显失公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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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灵活性:法院通常结合个案综合判断,例如参考行业惯例、量化标准(如利率超过24%)、当事人地位悬殊程度等,避免机械套用规则。
显失公平制度旨在维护实质公平,但需严格把握构成要件以防滥用。若您遇到类似情形,建议保留证据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