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显失公平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主客观统一原则,强调一方利用对方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的故意行为导致利益严重失衡,并对“缺乏判断能力”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定,避免过度扩张适用损害交易安全。
一、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统一原则
显失公平需同时满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上,一方需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不利情形;客观上,合同订立时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例如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可参考低于市场价70%或高于市场价30%的量化标准),但需严格限定在订立合同时点的状态,事后市场波动或商业风险导致的损失不属于显失公平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中明确否定将“明显不合理低价”直接套用为显失公平的唯一标准,强调结合个案综合判断。
二、适用主体严格限定为自然人
显失公平中的“缺乏判断能力”仅针对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具备独立决策机构,即使法定代表人或个别人员缺乏经验,也不构成此情形。例如中小企业主因对赌协议风险认知不足签约,若无法证明相对方明知其判断能力缺陷并加以利用,仅以此主张撤销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三、“缺乏判断能力”的多维度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不局限于年龄或智力障碍,还包括心理依赖、草率决策、对交易性质或法律后果理解不足等情形。例如老年人被诱导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或投资者因夸大宣传签订偏离常识的对赌协议。关键在于订立合同时行为人是否理性评估利益与风险,且相对方存在主观利用恶意。
四、禁止反证规则与合同效力区分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构成否定“缺乏判断能力”的抗辩理由。例如高学历人士在特定领域缺乏专业知识时仍可能被认定判断能力不足,但裁判需区分民事行为能力缺陷与显失公平适用边界。若相对方不存在利用故意,即使一方客观判断能力薄弱,也不构成显失公平,需通过其他法律路径救济。
结语
《民法典》显失公平制度的司法解释强化了公平原则在交易秩序中的平衡作用,司法机关通过主客观标准结合、主体资格限定及主观恶意认定,精准适用撤销权条款,既防止格式条款或强势方滥用优势地位,又避免过度干预正常商业判断,为市场主体提供更清晰的规则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