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经纪合同不属于无名合同,而是属于有名合同或委托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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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属性明确
演出经纪合同在《民法典》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涉及演出代理、活动安排、报酬支付等核心内容,属于受法律调整的有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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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特征显著
该合同本质是委托关系,艺人将演艺事务委托给经纪公司处理,包括活动策划、形象管理等,符合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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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参考
司法实践中,法院多参照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规定处理纠纷,进一步确认其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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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名合同的区别
无名合同指法律未明确名称和规则的合同,而演出经纪合同因受《民法典》等法律约束,不属于此类。
演出经纪合同具有明确法律规范和委托属性,应归类为有名合同或委托合同,而非无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