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工取暖费发放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四类,涵盖不同群体和补贴标准:
一、企业职工取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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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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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取暖补贴按政府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3500元。若当地政府有具体标准(如1240元、1400元、1560元),则按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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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业未实行“明补”或补贴超过3500元,需分摊到取暖期每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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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休人员取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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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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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和完成移交的国企退休教师,按3161元标准发放(含基础养老金、津贴及取暖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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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缴费退休人员:按1205元(基础养老金)+229元(人均补贴)+750元(取暖费)=2184元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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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退休人员
-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领取较高档次补贴(如1560元),企业退休人员领取较低档次(如1240元)。
三、特殊群体取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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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优抚对象
- 城市低保户/困难职工家庭:超70平方米部分个人负担;优抚对象/“两参”退役人员:超100平方米部分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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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困难群众
- 按现居住地供热方式给予采暖补贴。
四、补贴发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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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补 :直接发放的补贴按政府规定执行,超过3500元部分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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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补 :未直接发放的补贴并入工资薪金计税。
注 :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调整而变化,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