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一个处通常设1名处长,部分任务繁重的处室可能增设1名副处长,具体职数根据编制规模、职责权重等因素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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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规模决定职数:根据公开资料,省级人社厅内设机构的处长职数一般按编制数核定。例如,编制15名以下的处室通常设1-2名处长(含副职),编制16-50名的可设1-3名,51名以上的可设2-4名。人社厅核心业务处(如事业单位管理处、专技处)因管理全省性事务,职数可能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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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权重影响配置:涉及全省政策制定、资金审批或人事管理的处室(如就业促进处、社保基金监管处),可能突破常规职数限制。例如,部分省份的财政厅预算处因统筹全省资金分配,职数高于其他处室,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人社厅关键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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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岗位单列职数: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处处长等职务通常单独核定,不占用处室原有职数。例如,四川省人社厅明确正处级领导职数27名中,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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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机制:机构改革或职能整合时,处室职数可能临时增减。如黑龙江省人社厅曾将原仲裁办公室职能并入机关,相关处长职数同步调整。
提示:实际职数需结合地方编制文件,建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查询具体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