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
执业药师挂靠行为主要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和规定:
一、核心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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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明确禁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或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情况。若存在此类行为,注册证将被撤销,且三年内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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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十四条
严格禁止执业药师挂靠行为,若发现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发证部门将撤销注册证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二、相关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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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需具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挂靠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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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明确禁止通过转让、借用、伪造证书等不正当手段注册,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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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执业行为规范》
要求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患者权益,不得擅自变更执业范围或执业单位。
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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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注销与禁业限制 :挂靠者注册证被撤销后,3年内不得重新注册;若涉及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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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对单位进行通报、罚款等处罚,涉及药品销售的还可能查封、扣押相关资料。
执业药师挂靠行为主要违反《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同时可能涉及《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需承担撤销注册、禁业限制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