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的决定可以复议,这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利。关键程序包括:公安机关需在5日内书面申请复议,同级检察院7日内作出决定;若维持原决定,公安机关可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复核期限为15日。复议复核期间,被拘留人必须立即释放,但案件调查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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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的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公安机关认为不批捕决定有误时,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申请复议。复议需提交书面材料并说明理由,检察院需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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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的后续程序:若复议未被接受,公安机关可在收到复议决定后5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需在15日内作出最终决定,且可直接变更下级决定或要求重新制作批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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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限制:对于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应重新提请批捕,而非申请复议。若坚持复议,检察院可不予受理,避免程序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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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权利保障:复议复核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可陈述意见,但现行法律未明确听证程序,实践中多以书面审查为主。
提示:复议复核是纠错机制而非拖延手段,公安机关需提供充分理由,检察院则需强化不批捕决定的说理性,以减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