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向检察院申诉的程序和条件如下:
一、申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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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
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情形(如判决、裁定存在明显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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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限制
申请监督的期限为自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两年内 。
二、申诉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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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申诉
直接到当地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交材料,由专人接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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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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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生效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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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方式 :邮寄至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或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在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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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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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阶段
检察院收到材料后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7日内分情况处理(移送审查、转下级检察院或移送其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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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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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 :自调阅案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复杂案件延长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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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处理 :符合抗诉条件的,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不符合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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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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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不可重复 :申请后3个月内检察院作出决定,逾期不得再次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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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范围 :包括生效判决的错误、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及执行违法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