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承认
1986年以前的民办教师是指在1986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部门备案并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的农村教师群体。以下是关键信息整合:
-
定义与时间范围
以1986年12月31日为界限,此前在农村小学、初中等学校任教的教师,且持有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发放的任用证并在省级备案的,均属于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
-
政策背景与安置
- 国家自1986年起实施“关、转、招、辞、退”方针,逐步减少民办教师数量,至2000年基本完成转正或清退。 - 符合条件者通过考试、考核转正入编,或实行“退养”;不合格者被清退,部分给予一次性补贴。
-
待遇与现状
- 1986年前民办教师工资由农村集体发放,不纳入财政预算,福利有限。 - 现存群体(即“原民办教师”)中,年满60周岁且满足连续工作5年以上等条件的,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如广东最高每月900元)。
-
与民办代课教师的区别
1986年后参加工作者称为“民办代课教师”,其转正政策更宽松,多数已转为公办教师,而1986年前者因政策调整被重点关注。
总结 :1986年以前的民办教师是国家承认的群体,虽待遇较低,但通过政策安置逐步获得保障。当前政府通过补助等方式关怀其生活困难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