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后律师费是否由败诉方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情况下,律师费遵循“谁请律师谁花钱”的原则,即胜诉方自行承担自己聘请律师的费用。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败诉方可能需要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以下是相关规定和情形:
法律规定明确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劳动争议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的,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出部分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诉讼中,律师费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援助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规定,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办案必要开支,如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仲裁案: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2005年版《贸仲规则》取消了补偿金额限额规定,该费用应包括律师费,但仲裁庭对该费用的承担问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双方合同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明确写明“律师费”,并详细列明承担方式、标准等。人民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需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费发票作为证据,律师费的约定应当合理。
特殊类型案件中法院酌情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案件: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等特定案件中,法律可能规定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
侵权纠纷案件:在一些侵权纠纷中,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也可能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如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中,受害者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损失,法律可能会判决败诉方承担受害者的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