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政策明确规定,居民不能以暖气不热为由拒绝缴纳取暖费。根据《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第二十八条,供热单位需在供热期内提供足够热量,保障住宅用户的热量需求,但不可抗力和用户原因除外。如果暖气不热,用户可按程序申请退费。
以下是具体解读:
供热单位的责任:供热单位需在供热期内提供足够热量,保障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等主要生活区域达到规定的温度标准。若因供热单位原因导致暖气不热,用户可申请退费。
用户的责任:用户需按时缴纳取暖费,未缴纳费用将影响供热服务。若暖气不热,应先与供热单位联系,经调试后仍无法解决,方可申请退费。
退费程序:用户需向供热单位提交申请,供热单位将核实问题原因。若确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问题,用户可按未达标天数退还相应费用。
收费标准:石家庄市居民采暖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2元(按建筑面积扣除一定比例公摊面积计费),用户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全额费用。
暖气不热不能直接拒绝缴费,但用户可通过申请退费维护自身权益。建议用户与供热单位积极沟通,确保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