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
当采购人对评标结果不满意时,需依法依规通过正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具体可参考以下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评标结果可否修改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允许修改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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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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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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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且无法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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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结果存在明显偏差(如畸高/畸低评分)。
采购人发现上述情形时 ,应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署前复核并修改。若评标委员会拒绝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需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采购人无权直接否决或更改结果
即使采购人对中标人存在偏好(如品牌倾向), 也不得直接否决评标结果或要求重新招标 。若未符合法定修改情形,任何干预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违规。
三、异议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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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质疑
若认为评标过程或结果存在问题,采购人需在收到评标报告后 5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监管部门提出质疑。 - 质疑内容应具体明确,如评分标准争议、程序违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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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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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采购人可在 15个工作日内 向同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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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后,若处理决定仍不满意,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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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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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违规 :可能面临财政处罚、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影响未来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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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违规 :将受到财政部门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并可能被取消代理资格。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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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合同签订 :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需在 30日内 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否则可能影响后续付款或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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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留 :质疑或投诉时需提供充分证据,如评分标准文件、通信记录等。
通过上述流程,采购人可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