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可以对评标结果进行核对,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并按照规定程序操作。
1. 核对评标结果的适用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核对评标结果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如评分过程中出现计算错误,导致评标结果不准确。
- 评分畸高或畸低:评标委员会的评分存在明显不合理或不公正的情况。
2. 核对的具体程序
核对评标结果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 提出核对申请:采购人需向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核对的依据和理由。
- 评标委员会复核:评标委员会应组织复核,确认是否存在上述问题。
- 记录与报告:如评标委员会拒绝复核,采购人需记录相关情况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3. 核对后的处理方式
- 确认问题存在:若复核发现确实存在问题,评标委员会需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录。
- 确认无误:如核对未发现问题,评标结果应保持不变。
4. 注意事项
- 核对评标结果必须基于合法依据,不得随意干涉评标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 采购人无权直接修改评标结果,仅能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并说明理由。
通过以上流程,采购人可以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