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于 2008年 正式成为法定假日,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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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确立时间
2008年1月1日起,国务院通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清明节纳入法定节假日体系,规定清明节当日放假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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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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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中华民国政府已将4月5日定为国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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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清明节与端午、中秋并列为法定假日,但仅1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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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调整
2008年后,通过调休制度将清明节假期延长至3天(含前后周末),但实际工作日仍为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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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意义
清明节是唯一一个与节气重合的法定节日,兼具扫墓祭祖、踏青等传统习俗,2008年确立法定地位进一步强化了其文化传承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