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根据《会计法》第42条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若存在以下行为,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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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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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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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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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和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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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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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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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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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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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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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监督、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