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需严格遵循三要素结构(字号+行业领域+组织形式),且不得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并需体现非营利性与地域特征。 名称核准时需确保合法性、唯一性及非误导性,违规命名将导致登记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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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基本结构
名称必须包含三部分:字号(2个以上汉字,禁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行业或业务领域(需与主营业务一致)、组织形式(如学校、中心、医院等,禁用“总”字)。例如“北京市朝阳区启明教育培训中心”中,“启明”为字号,“教育培训”为行业领域,“中心”为组织形式。 -
行政区划要求
名称通常需冠以省级或市县级行政区划(如“广东省”“广州市”),市辖区名称需与所在市连用(如“广州市天河区”)。民政部登记的机构可例外不冠行政区划。 -
禁止性规定
- 禁用“中国”“全国”“中华”及政党、宗教场所等名称;
- 不得含误导性词汇(如“第一”“国家级”)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 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名称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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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设计规范
字号需与行业领域显著区分,禁用语句或行(事)业领域直接作为字号(如“和谐”不可用于社会治理类机构)。建议选择有辨识度的词汇以强化品牌形象。 -
特殊情形处理
民族自治地区可同时使用民族文字,涉外名称需翻译为规范外文。医疗、教育等需前置许可的机构,名称需与许可证一致。
提示:名称核准前可通过民政部门公示平台查询重名,并提前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命名规则,避免因格式或内容违规延误登记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