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是指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申请撤回,并经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后终止程序的情形。这一机制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处分权,也体现了行政复议的灵活性和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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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的条件与自愿性
撤回必须由申请人主动提出,且完全出于自愿,不得受胁迫或规避法律。复议机关会审查撤回理由是否合法,确保不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例如,若申请人因和解达成而撤回,需经复议机构确认和解内容合法。 -
撤回的时限与程序
撤回申请需在复议机关受理后、决定作出前提交。复议机构需书面审查,若符合条件(如双方和解或申请人放弃权利),则作出终止决定。专利类案件还需专利局批准,体现特殊领域的程序要求。 -
法律效力与例外情形
准予撤回后,复议程序终止,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再次申请复议。但若撤回是因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且申请人接受,需明确新行为的合法性;若涉及赔偿争议,程序可能继续。
行政复议的撤回制度平衡了效率与公正,但申请人需谨慎行使权利,避免因草率撤回丧失救济机会。建议在专业法律指导下操作,确保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