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机关或复议机关
关于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搜索结果,具体说明如下:
一、管辖原则
-
原机关与复议机关共同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若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则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管辖
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则复议机关成为唯一被告。
-
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管辖
若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起诉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二、地域管辖规则
-
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
-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追加被告情形
若原告仅起诉原行政行为或复议机关,法院应告知其追加另一机关为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时,法院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四、诉讼程序
- 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后15日内提起诉讼。
总结
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的管辖需根据复议结果和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确定,同时遵循地域管辖规则。若涉及跨区域行政行为,可能涉及高级人民法院跨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