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
低保户去世后,其低保资格将自去世当月开始终止,因此 只能领取去世当月的低保金 ,之后将停止发放。具体说明如下: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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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终止时间
低保资格以户籍注销或死亡证明为准,死亡当日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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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发放范围
包括当月的低保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继承)及后续补助金。
二、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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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与抚恤金
若家属符合条件,可申请丧葬费(通常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和抚恤金(退休人员3个月、孤寡人员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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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补助金
部分地区允许家属申请经济困难补助金,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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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资金处理
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可依法继承,但需注意丧葬费可能覆盖部分金额。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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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效
家属需在去世后及时向民政部门申报死亡信息,避免因信息滞后影响后续补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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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补助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不同存在差异,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确认。
低保户去世后,其本人无法继续领取后续月份低保金,但家属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其他形式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