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被取消后,通常会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人,具体时间可能因地区政策略有差异,但法定程序明确要求民政部门必须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若未收到通知,建议主动联系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或民政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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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时限的法律依据:根据多地政策(如广东、宁夏等),民政部门需在核查确认取消资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书面通知,并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证》。部分地区如北京还要求同步公示,确保程序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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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内容与形式:书面通知需明确列出取消原因,例如家庭收入超标、财产变化或未配合复核等。若因动态核查发现不符合条件,部分地区会先暂停发放低保金,再正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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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的处理:残疾人或行动不便群体,街道办应主动上门告知政策变动。若因材料造假被取消,除停发低保金外,还可能面临罚款或信用记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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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途径:对取消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申请复核,提交残疾证明、收入凭证等材料重新审核。未及时收到通知时,可通过12349民政热线或线下窗口投诉。
建议低保对象定期向街道办申报家庭经济变化,避免因信息滞后导致资格取消。若遇程序违规,保留沟通记录并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可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