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以下情形的供应商或企业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非企业单位参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属于政策适用范围,即使以联合体形式参与,也仅能享受预留份额政策,且需满足特定比例要求。
-
直接控股关系
若供应商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如出资额占比超50%或表决权影响重大)或管理关系,则不被视为中小企业。
-
货物非由中小企业生产
在货物采购中,若货物实际由大型企业生产,即使标注了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也不符合政策要求。
-
联合体比例不达标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若小微企业合同份额未达30%,则无法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联合体,需明确约定中小企业承担比例,否则不适用。
-
-
信用或资质问题
企业若多次被处罚导致信用受损,或属于特殊行业(如铁路运输业、卫生与社会工作),可能无法享受政策优惠。
总结 :政策排除了非企业单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货物非由中小企业生产、联合体比例不足或信用资质不符合的情形,供应商需严格对照政策条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