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主要规范了政府会计主体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及后续支出处理。以下是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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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定义
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业务活动需求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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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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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1000元(专用设备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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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1000元
单位价值虽未达标的固定资产,若使用年限超1年且为同类物资,可确认为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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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支出处理
符合确认条件的支出(如服务潜力实现、成本可计量)应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条件的支出则费用化。资本化时需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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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条件
需同时满足:相关服务或经济利益很可能实现;成本或价值可可靠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