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全文聚焦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其确认、计量及披露规则,核心亮点包括: 固定资产定义扩展至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等),初始计量严格按成本原则,折旧方法以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为主,且文物、动植物等五类资产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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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需同时满足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可靠计量两个条件。不同来源的资产(如外购、自建、捐赠)确认时点各异,例如需要安装的资产在交付使用时确认。软件若构成硬件必要部分则并入固定资产,否则列为无形资产。 -
初始计量与成本构成
外购资产成本包含买价、税费及交付前的运输安装费;自建资产涵盖交付前的全部必要支出。置换资产按换出资产评估价加减补价确定,捐赠资产则依据凭据金额、评估价或市场价格分层确认。 -
后续计量与折旧规则
按月计提折旧,不计残值,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为默认方法。改建延长使用年限的需重新计算折旧。文物、图书等五类资产除外,折旧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
处置与披露要求
出售、报废需转销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费用或收入;对外投资按评估价与账面价差额处理。附注需披露分类、折旧方法、使用年限及账面价值变动等关键信息。
提示:实务中需注意区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界限,并严格遵循披露规范以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