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并历次修改会计法的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 制定主体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除负责制定和修改宪法外,还负责制定包括经济法在内的其他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2. 立法程序
法律的制定需经过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等严格的立法程序。具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提出修改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最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3. 历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1985年制定以来,经历了多次修改和修订:
- 1993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 1999年:进行了修订,这是第二次修订。
- 2017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 2024年:进行了最近一次修改,这是在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的基础上,着力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完善会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修改。
4. 修改内容
2024年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坚持党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规定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 加强会计监督:明确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
- 完善会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以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数额,合理设置处罚梯度,加大会计违法成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通过这些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